近期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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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房产2017-09-26 18:5612190上海金山

  金山区高层建筑发展迅速,呈现大型化、多功能化态势。由于高层建筑楼层高、功能复杂、设备繁多,不同程度还存在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消防设施不足、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等问题,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54号)要求,即日起至2017年12月底,在全区范围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深入贯彻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公共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通过综合治理,全面摸清本区高层建筑基本情况,实现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排查率、建筑消防设施排查率、安全疏散设施排查率、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小区微型消防站建设率、“户籍化”管理纳入率、高层公共建筑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配置率和高层住宅“楼长”消防安全责任履行率“六个100%”,实现高层建筑“零火灾”,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成立由副区长、区消防委主任、公安金山分局局长马雪波任组长,区消防委相关负责人为副组长,公安金山分局、公安消防金山支队、区建设管理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经委、区综治办、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区民政局、区文广影视局、区城管执法局、金山供电公司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区协调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全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区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协调小组办公室”),抽调区建设管理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公安消防金山支队等单位人员成立工作专班实化运作,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联络沟通、情况汇总、督查考核等工作,每周召开两次专班人员碰头会。

  教育、文化、卫生计生、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工作专班,明确分管负责人和联络员,落实相关综合治理工作职责,负责做好本行业领域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切实形成条块结合、各司其责、协同治理、联动执法的整治格局。

  各街镇(工业区)是此项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力量统筹,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综合治理。

  重点治理已建成投入使用且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以及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具体参照有关高层民用建筑分类、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计算方法。

  1.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疏散楼梯间设置形式不符合标准;避难层(间)堆放杂物或擅自改变用途;避难区内穿越通风风管、排烟风管、电缆桥架和采用可燃材料包覆管道。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门损坏或构件缺失影响防火防烟功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楼层指示标识的设置位置、数量、照度等不符合标准。

  1.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未独立设置,井壁耐火极限达不到1.00h、管井检查门未采用丙级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未在每层楼板处进行严密封堵,电缆桥架等未在防火分隔处采用有效措施进行防火封堵。

  3.使用燃气的场所、部位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公共建筑使用燃气部位未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

  1.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设立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未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重点岗位人、特殊工种人员和员工逐级岗位责任不落实。

  4.单位未按照标准组建微型消防站,未开展针对性消防训练,不具备“早发现、早处置”的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各街镇(工业区)要摸清区域内高层建筑的数量、性质、高度、规模,并对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登记造册,制作本区域高层建筑花名册和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高层建筑清单。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建设管理委、公安金山分局等部门做好配合。

  1.各街镇(工业区)、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建设管理委要督促产权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对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结合改建、扩建工程,拆除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更换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外保温材料;未拆除前,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委托物业单位严格落实火灾防范措施,严密包覆裸露的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公安金山分局、公安消防金山支队做好配合。

  2.各街镇(工业区)要督促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制作张贴警示标牌,严禁在建筑外墙违规动火用电,禁止在建筑周围堆放可燃物、燃放烟花爆竹;汽车、电动车停放与建筑外墙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区综治办、公安金山分局、公安消防金山支队做好配合。

  1.各街镇(工业区)、公安金山分局、公安消防金山支队要督促产权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对缺失消防设施的高层住宅建筑,结合改建、扩建工程,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增补。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增补。

  2.各街镇(工业区)要督促产权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对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设施损坏的,整改修复,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制度,确保完好有效。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的高层建筑进行整改修复。公安金山分局、公安消防金山支队做好日常监督检查。

  3.各街镇(工业区)、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公安金山分局、公安消防金山支队要督促产权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对疏散楼梯数量不足的,采取增设室外疏散楼梯等措施。区规划土地局、区建设管理委、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配合。

  4.各街镇(工业区)、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公安金山分局、公安消防金山支队要督促产权单位或业主对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以及电缆桥架封堵缺失或不严密的,使用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封堵。区建设管理委、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配合。

  1.区综治办、各街镇(工业区)、公安金山分局、公安消防金山支队、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要督促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平安志愿者,全面清理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堆放的杂物以及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车,确保疏散通道畅通。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配合。

  2.各街镇(工业区)、公安金山分局、公安消防金山支队要督促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高层住宅建筑设有通向屋面出口的,出口上的门或窗应能从内向外开启;疏散楼梯间的防火门损坏或拆除的,督促产权单位或业主承担责任,及时维修安装,确保达到防火防烟功能;疏散走道、楼梯间内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确保火灾状态下引导人员安全疏散。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配合。

  1.区建设管理委要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在供货、检测、施工等环节弄虚作假、降低标准,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或降低外保温系统安全性能的,以及违规施工作业的,一律依法严厉处罚。公安金山分局、公安消防金山支队、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经委做好配合。

  2.公安金山分局、公安消防金山支队、区城管执法局、各街镇(工业区)对排查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要严格依法实施责令“三停”、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处罚和强制措施;对整改难度大、火灾风险高、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由区政府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期限,落实整改措施。区经委、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配合。

  各街镇(工业区)、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公安金山分局、公安消防金山支队要根据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设施排查情况,属于公房和售后公房的,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制定计划,分批纳入2018年、2019年市、区两级政府消防实事项目;属于商品房的,各街镇(工业区)、居村委要指导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施消防设施改造和维修保养。持续增配公共区域设置火灾应急广播或警铃、电气火灾监控装置,引导居民家庭安装独立式烟感报警器或智能型烟感报警器,切实提高初起火灾预警和处置能力。

  1.高层公共建筑各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以及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要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协议,依法明确各自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责任,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并报区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各街镇(工业区)、公安金山分局、公安消防金山支队要督促高层住宅建筑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配合。

  2.区建设管理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街镇(工业区)要督促高层建筑使用管理单位按照要求配备专业电工,严格落实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测维护电气线路、燃气管线,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行业主管部门、金山供电公司做好配合。

  3.各街镇(工业区)、公安金山分局、公安消防金山支队要将高层建筑全面纳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认真落实“户籍化”管理。根据每栋建筑实际情况,制定“一楼一策”,内容应包括单位(建筑)基本情况、火灾隐患排查情况、隐患整治措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配合。

  4.公安金山分局、公安消防金山支队要督促高层公共建筑产权单位推行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制度,明确具体职责任务,负责本单位、本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指导高层公共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钉钉”或微信群,实现消防知识、管理要求、隐患上报等内容的群内共享。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配合。

  5.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街镇(工业区)要推动高层住宅建筑“楼长”履行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职责,依托城市网格化管理平台,将消防安全管理嵌入到“钉钉”、微信群或自行研发的信息平台,提高抄报、督改隐患效率。区综治办、公安金山分局、公安消防金山支队做好配合。

  公安金山分局、公安消防金山支队、各街镇(工业区)应根据《上海市微型消防站建设指导意见》,推进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小区,建立集防火、灭火、宣传于一体的微型消防站,根据建筑高度、楼层数量和规模立体化配置人员和装备器材,与公安消防金山支队开展联勤联训,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即知道消防设施和器材位置、知道疏散通道和出口、知道建筑布局和功能;会组织疏散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穿戴防护装备、会操作消防器材;公安消防金山支队与微型消防站、消防控制室与微型消防站队员保持通信联络畅通)要求,提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配合。

  各街镇(工业区)要牵头制作高层建筑消防公益宣传片和宣传海报,依托各类新闻媒体、微博微信以及LED屏、橱窗、板报等媒介,滚动播放和张贴,深入剖析高层建筑火灾危险性,传授逃生自救知识。结合“社区消防宣传大使”评选命名活动,开展进楼入户式的消防安全知识普及,重点加大对高层住宅建筑小区的宣传力度,提示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危险性和防范措施,引导居民配备防烟面罩、逃生绳索等器材,提高应急疏散逃生能力。认真实施市、区政府实事项目,督促高层建筑使用管理单位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以“119消防周”活动为契机,深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进社区、入高层活动,全面提升居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公安金山分局、公安消防金山支队、区文广影视局做好配合。

  各街镇(工业区)、公安金山分局、公安消防金山支队要充分依托本区主流媒体,加强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联合电台、报刊开展“查找身边火灾隐患”系列宣传报道,形成强大声势。将久拖不改、隐患严重的单位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畴,通报有关部门,并协调主流媒体加大曝光力度。采取约谈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单位醒目位置张贴火险警示牌等形式,推动隐患整改。引导公众通过“96119”消防热线,举报占用、堵塞、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公共安全的隐患,形成良好氛围。区文广影视局做好配合。

  公安金山分局、公安消防金山支队、各街镇(工业区)要坚持“问责在成灾前”,对高层公共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火灾事故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严格依法办理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罪和失火罪。高层建筑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火灾,各街镇(工业区)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亡3人以下(不包含3人)的火灾,提请区政府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亡3人以上(包含3人)的火灾,配合市政府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各街镇(工业区)按照要求成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各街镇(工业区)和区政府有关委、办、局结合各自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要求,进行专题部署,迅速启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1.9月10日前,区建设管理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街镇(工业区)对照标准完成高层建筑底数和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高层建筑底数排查。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所辖高层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完成高层建筑底数排摸和火灾隐患自查。区消防委提请区政府组织开展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的排查。各街镇(工业区)、各部门排摸底数需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上报区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后的高层建筑底数及隐患清单、整改措施清单、责任清单须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加盖区政府公章后,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各街镇(工业区)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高层建筑火灾隐患进行排查。

  2.11月30日前,区建设管理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街镇(工业区)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对排查发现的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高层建筑进行外保温材料改造可行性分析,采取分步实施等方式,逐一制定整改计划。公安金山分局、公安消防金山支队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排查发现的高层建筑火灾隐患的整改难易程度及可能引发的危害后果进行分析研判,逐个制定整改计划、逐个明确消防安全防范措施、逐个开展微型消防站拉动演练,全面完成高层建筑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作;集中查处一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高层建筑使用管理单位,集中曝光一批问题久拖不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高层建筑使用管理单位。

  1.区协调小组成立检查组,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一律重新整治,抽查验收情况纳入各街镇(工业区)“美丽家园建设”、平安城区(社区)建设、年度安全生产和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的范围。

  2.各街镇(工业区)要制定高层住宅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改造和消防设施2018年、2019年改造项目计划,由区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后,报送市消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公安金山分局、公安消防金山支队列出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使用管理单位责任人清单,会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将相关信息纳入征信体系和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镇(工业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要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综合保障。各级领导干部要亲自动员、亲自协调、亲自督导,深入基层指导帮助解决瓶颈难点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工作统筹。各街镇(工业区)、各有关部门要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与已经开展的消防专项整治行动做好统筹结合,提升效能,确保整治成效。

  (三)严格督导考核。区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统计、汇总、通报各街镇(工业区)、各有关部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情况,健全完善整治工作督导问效机制,纳入对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考核范畴,对因思想不重视、职责不履行、措施不落实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各街镇(工业区)和相关委、办、局在9月8日前,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工作部署情况以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负责领导、联络员名单反馈表》(见附件2)报送区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张铭,联系电线日)报送当月工作小结,12月18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2.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2.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4.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高度;

  5.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6.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3.督促产权单位对疏散楼梯数量不足的高层公共建筑,增设室外疏散楼梯,严密封堵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

  2.督促产权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对疏散楼梯数量不足的高层住宅建筑,增设室外疏散楼梯,严密封堵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

  3.对公房和售后公房,会同区财政局、民政局,分批纳入2018年、2019年市、区两级政府消防实事项目。

  3.本部门系统的高层建筑全面清理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堆放的杂物以及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车,确保疏散通道畅通。

  2.督促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全面清理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堆放的杂物以及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车,确保疏散通道畅通。

  3.本部门系统的高层建筑全面清理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堆放的杂物以及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车,确保疏散通道畅通。

  3.本部门系统的高层建筑全面清理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堆放的杂物以及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车,确保疏散通道畅通。

  3.本部门系统的高层建筑全面清理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堆放的杂物以及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车,确保疏散通道畅通。

  3.本部门系统的高层建筑全面清理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堆放的杂物以及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车,确保疏散通道畅通。

  3.本部门系统的高层建筑全面清理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堆放的杂物以及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车,确保疏散通道畅通。

  3.本部门系统的高层建筑全面清理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堆放的杂物以及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车,确保疏散通道畅通。

  1.排摸本街镇(工业区)高层建筑的数量、性质、高度、规模,并对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登记造册,制作本街镇(工业区)高层建筑花名册和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高层建筑清单。

  4.督促产权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对高层住宅建筑缺失消防设施的增补,损坏消防设施的修复,定期维护保养。

  5.督促产权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对疏散楼梯数量不足的高层住宅建筑,增设室外疏散楼梯。对电缆井、管道井等封堵缺失或不严密的,使用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封堵。

  6.督促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全面清理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堆放的杂物以及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车,确保疏散通道畅通。

  8.对公房和售后公房,会同区财政局、民政局,分批纳入2018年、2019年市、区两级政府消防实事项目。

  9.指导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施消防设施改造和维修保养。增配公共区域设置火灾应急广播或警铃、电气火灾监控装置。安装独立式烟感报警器。

  2.高层住宅按整体建筑为单位统计,一栋整体住宅建筑分多个单元的,仍按一栋统计;高层住宅底部设置层数不超过二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小型商业服务用房的均按住宅建筑统计。

  3.填表中如涉及外保温材料、电力、燃气、建筑消防隐患、建筑消防设施等不同专业人员检查并填写的,请在检查人员姓名后备注说明。

  3.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比如体育馆、游泳馆等单层建筑)不在统计范围。

  4.填表中如涉及外保温材料、电力、燃气、建筑消防隐患、建筑消防设施等不同部门或人员检查并填写的,请在检查部门或人员姓名后备注说明。

  (备注:此表需经街镇、工业区分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表头加盖街镇、工业区公章,交区协调小组办公室)

  (备注:此表需经街镇、工业区分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表头加盖街镇、工业区公章,交区协调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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