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慕明律师
张慕明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共法律服务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政府信访接待室律师。张慕明律师擅长合同法律事务处理。
1.损害赔偿与违约金。二者的联系受违约金的性质影响。具体说来,对于补偿违约金来说,因为这种违约金的目的在于赔偿实际的损失,因而可以替代损失赔偿。一般来说,如果获得这种补偿性的违约金,不得另行要求损害赔偿。但是,因为违约金的事先预定性,当事人很难完全正确的对实际损失予以估计,所以,当事人过高过低约定违约金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减少或者增加。而对于惩罚性违约金,由于这种违约金旨在制裁违约行为,因而可以与旨在恢复受害人所受的损失的损害赔偿方式并用,既非违约方在获得这种违约金的同时,可另行要求赔偿损失。
2.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我国一直比较强调实际履行,实际履行的功能在于恢复双方当事人在履行上的平衡,满足守约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损害赔偿的功能在于补偿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所遭受的损失,两者的功能不同,因此可以并存。但两者可以并存的更为主要的原因是,实际履行虽然是实现当事人订约目的,但是,仅仅是用实际履行仍不足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如果不对债权人因即使实际履行仍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不仅不能保护受害者的利益,而且也不能有效的制裁违约当事人,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而且,对受害人来说,在其他补救措施特别是损失赔偿能够有效地维护其利益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放弃实际履行方式,而仅采用损害赔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