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1月12日以电子邮件、电话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1月19日在西藏北路199号光明地产总部大厦17楼智能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沈宏泽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三家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阅,同意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
鉴于本公司2017年度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需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围绕本公司2017年度融资计划,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等三家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人民币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担保方式为信用担保。
2、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人民币2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担保方式为信用担保。
3、公司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申请人民币3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担保方式为信用担保。
本公司进一步适应信息披露监管转型发展要求,加强信息披露的责任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特制订《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本制度是为规范本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明确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新制订稿全文)详见2017年1月21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投资标的名称:光明房地产集团上海金山卫置业有限公司(最终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投资金额:投资标的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本公司出资8,200万元人民币,占投资设立新公司注册资本的82%。
为推进金山区“城中村”地块改造,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确认金山区金山卫镇金卫村2组、农建村7组和山阳镇杨家村1组“城中村”改造地块实施方案的函》(沪建旧改函[2016]587号)文件精神,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议案》。经董事会同意,为合作开发金山区金山卫镇及山阳镇“城中村”项目,本公司将与上海市金山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上海金山卫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称“金山卫公司”)、上海山阳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称“山阳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子公司,新设立公司暂定名为光明房地产集团上海金山卫置业有限公司(最终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该新设立子公司作为本次“城中村”地块改造的开发主体,负责筹措项目改造所需的房屋补偿及开发建设等各项费用。本次投资标的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本公司出资8,200万元人民币,占投资设立新公司注册资本的82%。
1、投资标的名称:光明房地产集团上海金山卫置业有限公司(最终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7、投资标的股东及股东出资情况:金山卫公司出资1,5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5%;山阳公司出资3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3%;本公司出资8,200万元人民币,占82%。
8、投资标的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咨询(除经纪),建筑装修装饰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施工,通讯设备,建材销售。物业管理。(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主要股东:上海金山卫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占90%股份;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经济管理事务中心,占10%股份。
本次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目的是开发经营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及山阳镇“城中村”改造项目,本公司将通过本次投资进一步增强开发经营能力,扩大企业品牌影响力,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进而增强本公司盈利能力,符合本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对本公司未来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本次投资在短期内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直接影响,对本公司未来的影响尚无法准确预测。本次投资完成后,不存在新增的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的情况。
1、《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确认金山区金山卫镇金卫村2组、农建村7组和山阳镇杨家村1组“城中村”改造地块实施方案的函》沪建旧改[2016]587号